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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選輝)今天上午,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念斌投放危險物質罪一案。法院最終宣判,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上訴人念斌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念斌投毒案歷經8次審理10次開庭,被告人念斌先後4次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次被撤銷判決,最高法6次批准案件延期審理,以致該案成為新刑訴法實施以來最受關註的懸案之一。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其此前與平潭縣澳前鎮南賴村丁雲蝦曾分別租用澳前17號陳炎嬌相鄰的兩間店面,經營水果、食雜等同類商品。2006年7月27日晚,陳、丁兩家用餐後,6人同時中毒。丁雲蝦的一對兒女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警方檢驗顯示,兩人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當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帶走。
  2007年2月,福州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開庭審理了此案,而在當年的庭審中,念斌當庭翻供,並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嚴重的刑訊逼供後承認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隨後念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決念斌死刑立即執行,念斌上訴。在福建高院於2010年4月二審判處念斌死刑之後,該案移送至最高法進行死刑覆核;2011年4月最高法下發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福建高院重審;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進行一審開庭,當年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隨後,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訴。2014年6月,該案在福建省高院開庭審理。   (原標題:福建“念斌投毒”終審無罪 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曾4度被判死刑 歷經8次審理10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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