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記者就考核方式、方法,以及考核主體、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等,專訪了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
  問:《考核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2013年9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大氣十條》),提出“將重點區域的PM2.5指標、非重點地區的PM10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由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開展年度考核、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據此,環境保護部會同發改、工信、財政、住建、能源等部門制定了《考核辦法》。
  建立責任與考核制度是確保《大氣十條》目標和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的關鍵。作為《大氣十條》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辦法》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核對象,明確了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獎懲措施等,標志著我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正式確立。《考核辦法》的出台和實施必將進一步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速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進程。
  問:請您介紹一下《考核辦法》制定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什麼?
  答:在啟動《考核辦法》制定工作之初,就確立了《考核辦法》編製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即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強化績效考核,兼顧工作評估;使得考核結果既能客觀反映空氣質量改善效果,與人民群眾對環境質量的直觀感受更加契合,又要有利於發揮各地治污的主觀能動性,彰顯各地貫徹落實《大氣十條》的努力程度;以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評定地方考核通過與否的判據,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評價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的依據。
  問:相比環保領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辦法》有什麼特色和亮點?
  答:相比於環保領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辦法》具有以下特色和亮點:
  一是在考核指標設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覆蓋面廣,涉及大氣污染防治源頭、過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二是在考核方式選擇上“新”。在傳統綜合打分的基礎上,切實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實施質量改善績效“一票否決”。
  三是在考核手段運用上“新”。由重突擊檢查、輕日常監管,向強化日常監管、突擊檢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轉變,將日常綜合督查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是考核工作充分體現分區指導原則。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一考核,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問:《考核辦法》對考核主體、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答:《考核辦法》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地)人民政府是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考核工作。
  按照《考核辦法》規定,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實施雙百分制。一是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其中,複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6省(區、市)、長三角3省(區、市)、珠三角區域、重慶市考核PM2.5年均濃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區、市)考核PM10年均濃度下降程度。二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展。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個方面共計29項子指標。
  問:考核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和方法?
  答:《考核辦法》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對既有環保考核的傳統做法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又引入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具體如下。
  一是年度考核與終期考核相結合。自2014年起,每年對各省(區、市)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其中對2013年度,重點評估各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部署情況;2018年對整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考核。
  二是綜合評分和一票否決相結合。年度考核採取評分法,對兩類指標分別打分,得分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重點區域考核結果為兩類指標中較低的等級,其他地區考核結果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對應等級,考核結果不合格即視為未通過考核。終期考核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所列質量改善目標,視為通過考核,反之即視為未通過考核。
  三是定期核查與日常督查相結合。除考核組每年開展定期核查外,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的作用,對各項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開展日常督查,將定期核查和日常督查結果一併作為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是地方上報與現場核查相結合。各地區首先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作為考核打分的基本依據。相關部門和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結合自查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情況作為扣分項體現在考核結果中。
  問:考核採取怎樣的程序來組織實施?
  答:《考核辦法》對考核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各個時間節點、工作方式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每年制定本地區《大氣十條》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目標和任務;次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考核年度《大氣十條》的自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負責考核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各地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分,並劃定考核等級;考核結果在每年5月底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體系是如確立的?請簡要介紹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的內容、分值分配、工作要求和打分方法。
  答:《考核辦法》把綜合評價作為各地《大氣十條》實施情況考察的統籌性方法,在年度考核時,既看短期內空氣質量改善取得的成績,又看主觀努力和為長遠空氣質量改善做出的貢獻。大氣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篩選與打分原則如下。
  在指標篩選上,《考核辦法》遵循緊扣《大氣十條》任務要求的原則,重點選擇空氣質量改善效果顯著的措施,提出評價指標,細化評價要點,如將“煤炭管理和油品供應”指標劃分為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煤炭洗選加工、散煤清潔化治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等子指標;遵循分區指導的原則,根據各地綜合整治工作的側重點,建立各具特色的指標體系,各重點區域之間、重點區域與其他地區之間、北方採暖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均有所差異;遵循可操作性原則,選擇有關部門能夠提供、可量化、可評估、可考核的指標。
  在分值設置上,《考核辦法》綜合考慮實施難易程度和空氣質量改善效果等因素,設置了各項子指標的分值。其中涉及環保、發改、工信、住建、能源、財政等相關部門,有利於明確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分工,推動部門協調、聯動,共同應對大氣污染。
  在打分方法上,依據各地自查報告,對照年度工作計劃,按照完成比例分檔計分。相關職能部門及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依據對任務措施和治理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抽查和核查情況都將體現在打分結果中。
  問:請簡要介紹考核結果的獎懲措施?如何確保考核落到實處?
  答:《考核辦法》強化了對考核結果的運用,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後,交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考核辦法》實行“獎優”與“罰劣”並重,提出將考核結果作為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適當扣減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未通過考核的,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環境保護部對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實施環評限批,取消環保榮譽稱號。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對整個地區實施環評限批,此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考核辦法》提出對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按照《大氣十條》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問:《考核辦法》的實施將對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產生什麼影響?
  答:考核既是激勵措施,又是鮮明導向。《考核辦法》的實施將對我國未來大氣污染防治產生深遠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速推進地方環境管理模式的轉變。《考核辦法》要求實施綜合考核評價,強調群眾直觀感受,註重當前和長遠、顯績和潛績的辯證統一。這對加快地方環境管理模式轉變具有非常明顯的導向作用。地方將根據《考核辦法》的要求,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多污染源綜合管理和區域聯防聯控,建立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環境管理模式。
  二是全面帶動相關部門的工作。《大氣十條》實施情況考核不僅是對地方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檢驗相關職能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績,因此《考核辦法》實施具有綜合效應,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調整進程,同時從源頭、過程、末端三個方面提高大氣環境管理的精細化程度,整體、全面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真正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明確提出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大氣十條》的實施負總責,同時將考核指標進行部門分解,將責任進行目標化、定量化,打破了過去環保部門單打獨鬥的局面,轉變為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真正將地方人民政府為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的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問:請談談環境保護部對貫徹實施《考核辦法》有什麼具體部署和要求?
  答:環境保護部將按照《考核辦法》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實施步伐,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認真做好《考核辦法》的宣貫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考核辦法》,提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建立大氣環境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的認識,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和約束性。
  二是制定發佈指標解釋。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辦法(試行)》指標解釋,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將儘快印發實施,為具體落實考核工作制定行動指南。
  三是健全考核支撐體系。加快實施空氣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控、監管能力建設,強化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成立考核工作組,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強人員培訓,儲備、充實考核工作組的人員力量。
  四是嚴格考核管理。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認真執行《考核辦法》及《指標解釋》的要求,劃定考核等級,形成考核結果,嚴格落實各項獎懲措施,加強對各地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原標題:嚴格落實責任 加強監督考核——專訪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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